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拖欠工程款项需要支付利息的合法性得到了明确支持。具体而言,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下:若
当事人之间就欠付款项
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已达成书面协议,应遵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未作出明确约定,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