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尚未通过验收之际便将房屋移交给业主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准则以及所签订之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与设备进行严密细致的检验工作。任何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或合同约定的产品都应当禁止其运用在建筑工程中。只有当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完全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且拥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及签署完备的工程保修书,同时还应该具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时,才能正式宣布该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交付使用。如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未能达到法定的合格标准,则必须坚决禁止其进入市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