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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发包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其责任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规章。
具体来说,以下四种情况即是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
首先,若发包人为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办理了工程发包事宜;
其次,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存在重大瑕疵或笔误未能及时发现;
再者,若发包人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及设备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最后,如有其他应依法追究发包人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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