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进行自建房屋的业主是具备权利写下两人姓名于申请表上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乡村土地的使用对象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依照现行的“一户一地”的政策
法规,每块宅基地只能由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家庭所拥有及使用。因此,写入一位
家庭成员的姓名便足以明确具体的家庭归属,并没有必要额外添加两位成员的姓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