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产品无法享受
退款服务是否属于
非法行为,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然而,我们需要明确,虚拟产品在性质上理应同其他实体商品一样享有退款权利。尽管相关的法律条款中,的确对诸如在线下载或
消费者自行启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规定了不可享受七天内无条件退货的特权。然而,若商家已经尽到事先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消费者购买后将无法享受退款服务,且消费者在此基础上与商家达成共识,那么消费者在购买之后便不能再以无理由为由提出退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
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