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所售服饰,如无特别原因,恕无法进行
无理由退货处理。实际上,对于实体店铺所购之衣物,若无质量问题,商家并不
强制执行退货政策,此举乃合乎法定原则。仅当购买途径为网络、电视、电话或邮购时,方可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然而,实体商店在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未能满足质量标准的情况下,
消费者有权利提出退货请求。商品如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渠道进行销售,消费者将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之内提出退货申请,且无需提供任何解释。尽管如此,以下几类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之商品;
(2)易腐鲜活商品;
(3)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