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生父母将子女交
由他人领养,并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收养之后,此子女与其生身父母间的
权利和义务便由于
收养关系的正式确立而被彻底消除殆尽。
因此,收养所生的子女对于其生理上的亲生父母并不担负任何形式的
赡养责任。
一旦收养关系得以成形,养父母及养子女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就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