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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时间规定是什么


1、启动招标程序并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后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期间应至少间隔十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限均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期。
2、招标人接收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首次发放之日起至投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限不应少于二十个自然日。
3、召开开标及评审会议。
开标过程由招标人主持,且应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出席;而评审环节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需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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