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驳回起诉通常意味着返还
诉讼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略,对于第
二审程序中因决定
撤诉而将案件
发回重审的情形,应由第
二审人
民法院负责退还
上诉人已经缴纳的相关审理费用。
与此同时,在较低一级的第
一审法院层面,如果其做出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决,那么也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返还
当事人已经预先支付的
案件受理费。
倘若当事人对此不服,向更高层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其上诉请求得到了维持,那么原一审法院就有义务相应地返还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