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事宜时,
当事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如期颁发的《
结婚证》及打印好的
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值得指出的是,这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须明确双方都出于自愿选择
离婚的意念与事实,并就有关子女
抚养、各项财产及责任
债务等细节问题达成统一共识。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正式的
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起,若在三十日内,任一方对离婚的决定产生动摇或不愿离婚的意愿,均可向该机关
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件。
然而,在经历耐心等待的冷静期结束之后,在随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共同亲自去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
离婚证明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