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普遍规定为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赔偿请求人在提出
国家赔偿要求时,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具体起算日期是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人身权益和
财产权益造成侵害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在此期间因
被拘留、
逮捕等原因而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则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