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民事权益保护之诉,适用法定时效三年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民事权利遭受损害且义务人已知或应知之权利人,皆可依法行使
诉讼请求权,并从知晓或理应知晓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为起算点,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日已逾二十年,则向人
民法院提出此类
诉讼恳求将不再获得有效庇护;但若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亦可应权利人之特别申请而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区间。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