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见证取样过程的详细步骤:
(1)取样以及送检之责任者需由具备相关资历的施工单位专业人士履行,而对取样与送样进行见证的人员则需得到建筑单位以
书面形式正式授权,
委派具有资质的建造或者监理人员达到1到2位。
(2)建筑单位应当向接受监管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工程检测机构提交《见证单位及
见证人授权书》。
(3)当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原材料及施工试验项目取样的工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场见证。
(4)见证人员应有责任对试样进行保护监视,并且需要和取样人员共同将试样交予检测人员或采取有效的密封品措施送交样品。
(5)当检测单位接到委托检验任务时,必须要求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同时鉴定单位需要检查委托单上面签名的真实性。
(6)对于检验报告单的备注栏,检测单位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的情况时,技术单位应该优先通知见证单位。
《关于印发〈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