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私募
股权基金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份额必须征得整个合伙集体的一致认可与批准。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鉴于
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人际关系性特质,因此在适当情况下转让份额的过程与流程将会更为严谨与规范。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实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具备
法人主体地位。
《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