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职责将相关案件
递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若案情较为简单明了,则所耗费的时间将会缩短;然而,如若案件错综复杂,那么检察机关则有权延长
审理期限约半个月以
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所提交的
公诉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需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策。
对于那些性质严重、情况繁复的案件,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其有权将审理期限适度延长15天。
在
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且接受惩罚的情况下,如果案件满足
速裁程序的实施条件,则检察机关应在短短10日内做出最终裁定。
但针对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可依法将审理期限适当延长到15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