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的预付款额度应当根据当年
建筑工程(包含水电暖卫等各项配套设施)的总体工作量进行合理地控制,一般来说不应超过总工作量的百分之五十,但同时亦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
对于那些大量应用预制构件并且预期工期能够在六个月内完成的工地,其预付款比例可适当地予以提高。
而针对安装工程而言,其预付款额度通常不应超过当年所实施安装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但若遇到安装材料用量巨大的情况,则可以相应提升预付款的比例。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