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若
当事人对于
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裁决存有异议,其享有向上诉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为自接到该裁决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
同时,倘若行政复议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明确答复,则申请人有权在
复议期限截止日后再次向上诉法院
递交申请,并要求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以上所述,皆为法定之
诉讼时效限制期间,务请遵守相关
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及耽误。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
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