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进行审判之前,检察机关享有撤销
诉讼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人
民法院宣布最终判决之前,若检察机关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经过检察长的核准,便有权撤回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诉讼请求:
(1)实际并不存在
犯罪行为;
(2)指控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犯下的;以及(3)尽管有过
违法行为,但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难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
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四)
证据不足或
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不负
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
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