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通过赠与获得到的房屋进行出售,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交纳相当于所得金额20%的
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还需支付相应的
契税及其他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有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详细规定。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我们特对该项事务进行了更为便捷的处理措施,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3.如果个人将
婚姻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子女或对其身设计的
赡养人这几种情况下获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赠与,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分析,则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过程中,可以不必出示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双方签订的“
赠与合同公证书”。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