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尚未完成
土地确权却遭受征收的情况,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所述:
1.针对此类情况,我们
当事人可选择与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特别是那些尚未完成
确权手续的宅基地,可先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此项义务通常应由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地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局承担,同时须提供完备充实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2.一般来说,未经过土地确权的土地如果被依法征用,均需
赔偿给全权所有人。
具体的
赔偿标准为,
土地补偿费用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归属实际的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个人所属。
其次,针对已完成农村土地补登确权流程的土地遭受征收时,其相应的赔偿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土地开发利用中所付出的必要投资及其产生的收益损失,必须进行相应赔偿;
第
二,对因为失去了原本居住或者使用的土地而导致生活状况恶化的人员进行适当的生活补助赔偿;
第
三,对被征收区域内生长的所有农作物产生的损失,进行一次性的经济弥补赔偿;
最后,对被征收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各类地上建筑物以及构筑物,也必须进行全面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
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