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及规范要求,以下情况皆可认定为
违章建筑:
首先是在已被规划为公共场合、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之上进行创建或利用的建筑物;
其次则是不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样进行施工或建造的各类建筑物;
再次是未经许可擅自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增建行为所涉及到的所有物建工程;
第四种包括农村经济组织开始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宅基地非法交易后兴建的建筑物;
此外,还包括在特区内部城市化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制合作企业中以非农业用地非法交易作为其后的兴建建筑物;
再者便是在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违反了城市整体规划或者超标超出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的各类建筑物;
另外,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以及其他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此类建筑物也同样被视为违章建筑范围之内;
最后,
逾期未能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同样属于违章建筑范畴;除此之外,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建筑物都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限期强制性拆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先暂缓拆除处理、以及继续保持短暂的免于拆除状态等。
《土地管理法》第78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