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
土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租赁或让与来进行任何非农业用途的建设活动的。
另外,用于居住的
农村宅基地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每位农民对于其所分配到的宅基地只有
使用权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住房出售给其他村庄之外的个人或组织,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也不可能完成诸如土地使用权证明书、
房产证书以及
契税证明等相关合法手续的申请登记和颁发。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