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庭途径诉请
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无需设置所谓的“冷静期”。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决定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这时便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实行“冷静期”制度。该制度要求自
婚姻登记机构接受
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该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其登记申请。“冷静期”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同意离婚的两方当事人务必亲自赶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若未能按期前往,则将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