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发生碰撞事件后的责任界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在这其中,调头车辆应承担起对路面状况的持续观察义务;
并且,在实施转弯、掉头等机动操作时,必须礼让正在正常通行的车辆。倘若在正常行进过程中,调头车辆并未谨慎审查路况便匆忙完成了调头动作,那么毫无疑问地,需由该调头车辆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若经调查确有行车记录仪这一硬件设备,可提供相关影像作为辅助证明,或者直到交管部门依程序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做最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