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并不必然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财产权益。
若此房屋系因单方面的父母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出资购置且已明确声明仅属于自身子女所有,那么这处房产应归类为夫妻各自个人所属的财产范畴,其配偶方并无权利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要求;反之,若这处房产是在双方父母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为了支持夫妻双方所出资购置的,则这处房产理应当界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房
产权益,而并非双方中的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权益。
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
离婚诉讼中,作为夫妻双方都有可能对这个共有房屋的产权进行主张和维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