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区分是在婚礼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事情。
因为在
离婚之时,夫妻双方才不得不面对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若财富为某一方的私人财物,则将无法予以分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在
离婚程序中,分割的仅仅是婚姻维持期间双方
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除此之外,其余部分仍然归属于公积金缴存者本身。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处理公积金分割问题通常采用
折价补偿的方法得以实现。
倘若夫妻双方均持有公积金,那么需首先计算出二人在婚姻维系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尚剩资金总额。
然后通過抵扣的方式,要求金额多的一方支付较少一方适当的差额补偿。
如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便可直接实施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置。
至于婚后取得的
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如何处置这笔财产,若协商无果,最终将由法院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