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事,当农村房地产争议产生之时,我们理应着力于通过双方
当事人间积极主动、自主自愿的沟通与磋商,努力寻求并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其次,若上述方式未能奏效,我们亦可向当地政府及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他们引入第三方权威力量的介入,以便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冲突。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向特定的
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以期通过公正的
仲裁程序来解决问题。最后,如果经过协商、调解等多种途径仍无法有效解决争议,那么我们就必须采取更为严肃的措施,即向相应的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借助法律的力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
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
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