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贷款无法偿还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问题,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关于无需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需要视企业属哪种性质而定。
若企业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东依据其实际
出资占比承担
有限责任。
如股东已按照发起方订立的协议全额出资并完成出资交割手续,则无需对此类责任负责。
换言之,即使公司经营出现赤字导致
资不抵债,作为股东亦无义务进行清偿。
针对部分未足额
实缴出资的情形,股东应按照法定要求将未足额出资部分补齐,此后便无需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
其次,若成立的企业系
合伙制形式,那么股东须背负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普通
合伙企业由特定的
普通合伙人构成,各
合伙人应对
合伙企业债务负担
无限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无论是何种
出资比例,只要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且无法偿还,合伙企业的股东均需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此处提到的无限偿还责任意味着:
假如企业无充足资产偿付
企业债务,
债权人有权寻求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以偿还企业债务。
这是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
法人地位,缺乏独立人格和身份,因而无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使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各位股东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独立于外部承担债务,遂需要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最后,关于
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时尽管是以企业名义申请的贷款,但银行等
放贷机构可能会要求
法人代表个人或个别股东担任
担保人。
在此情形下,如果股东在公司贷款期间自愿提供
担保,那么他们则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倘若企业未能按时归
还贷款,则成为担保人的股东必需承担起偿还的义务。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