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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单位分的福利房能分割吗

针对福利房离婚过程中的分割事宜,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前由单位指派的福利房且已支付完全款费用,那么在离婚时,此房产将依据法律规定毫无疑问地归属其中一方;这个房产在此种情况下被视为此类人在婚前拥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此福利房是在婚后购置,并且是用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付清全部款项,
然后再按揭偿还贷款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房产必须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地进行分割。
再次,由于部分单位所分配的福利房并未颁发正式的产权证书,仅给予员工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员工也仅仅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而已;如果这类员工在离职之后,单位有权收回此房产;那么这位员工在离婚时只能享有此房产的使用权,其支付的使用费用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来予以公平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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