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一些民营性质或小型规模的高风险行业内,如果不幸出现重大
伤亡事故,由于这些企业本身的经济状况制约,往往无法承担起充足的事故救援资金以及善后处理费用。
这使得那些遭受意外损伤的工作者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许多高风险企业内部的自有资金并未划出专门用以事故救援及后续处理的专项资金。
另外,关于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提取、使用范围以及管理流程等方面,并未能形成有序、统一且规范化的标准。
具体情况在不同地区和企业间各有差异,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
以上所述,均是促使此类问题产生并加剧的主要因素。
《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