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涉及
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涉嫌
情节严重者,则依法有可能面临
刑事责任追究,即入狱惩处。
具体而言,倘若以营利为动机且违反了关于
著作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的保护
法规,
违法所获金额较大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科予罚款;而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并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
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
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