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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从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陈*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商标咨询 2026.02.10 04:56:41 446人阅读

商标侵权从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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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从轻处罚需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积极配合调查、侵权情节轻微以及初犯有悔悟表现等情形都可作为从轻依据。主动停止侵权可降低危害范围,积极配合调查能助于查明事实,侵权情节轻微对商标权人损失小,初犯悔悟显示其主观恶意低。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侵权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如马上下架侵权商品,降低危害。
2.面对调查要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侵权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交代进货渠道、销售数量等。
3.若侵权情节轻微,可积极与商标权人沟通,争取谅解。
4.初犯者要有悔悟表现,及时道歉并承诺不再侵权,争取从轻处罚。

2026-02-10 09: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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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动停止侵权是从轻考量因素。当侵权人在被发现侵权后,迅速停止侵权行为,如立即下架侵权商品,能有效降低危害范围和持续时间,体现其一定的纠错态度,可作为从轻情节。
(2)积极配合调查利于从轻处罚。侵权人如实陈述侵权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像主动交代进货渠道和销售数量等,有助于执法部门快速查明真相,这种配合行为会被纳入从轻考量。
(3)侵权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理。若侵权商品销售量少、获利低,未对商标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表明侵权危害较小,会在处罚时从轻。
(4)初犯且有悔悟表现会酌情从轻。初犯者及时道歉、承诺不再侵权,显示出其悔悟态度,法院或执法部门会综合考虑予以适当从轻,从轻方式包括降低罚款数额、减少没收财产范围等。

提醒:商标侵权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合法经营,若涉侵权纠纷,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10 07:2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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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停止侵权:发现侵权后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如马上停止生产、下架侵权商品,以此降低侵权危害范围和持续时间。
(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向相关部门陈述侵权事实,主动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证据,像交代进货渠道、销售数量等。
(三)证明情节轻微:收集侵权商品销售量少、获利低以及未对商标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
(四)体现悔悟态度:作为初犯,要及时向商标权人道歉,并以书面等形式承诺不再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从轻处罚可在上述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降低标准。

2026-02-10 07: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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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停侵可从轻。侵权人若主动停止侵权,减少危害范围,比如发现侵权后马上下架商品。
2.配合调查是情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像交代进货渠道和销售数量。
3.情节轻微会考量。侵权商品销量少、获利低,没给商标权人造成大损失。
4.初犯悔悟可酌情。初犯且有悔悟表现,如道歉并承诺不再侵权。从轻会降低罚款、缩小没收范围。

2026-02-10 06:5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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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侵权在主动停止侵权、积极配合调查、侵权情节轻微、初犯且有悔悟表现等情况下可从轻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的处罚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当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能有效降低侵权的危害范围和持续时间,如及时下架侵权商品,这体现了侵权人一定的纠错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侵权事实并提供证据,有助于执法部门快速查明真相,也可作为从轻情节。若侵权情节本身轻微,如销售量少、获利低,未给商标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侵权人是初犯且有悔悟表现,法院或执法部门会酌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降低罚款数额、减少没收财产范围等。如果您在商标侵权相关问题上有疑惑,或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10 06:06: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要求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年月日。其拥有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年月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于第25类商品。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现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早已经熟知并认可。皮鞋也先后荣获“”、“王”等称号。近年来,随着我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故有不法厂商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擅自采用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手法来攀附我司“”驰名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经查,贵辖区内铺位突出使用“(集团)”为字号,其内销售(意大利)皮鞋,突出使用“”文字及图案。此类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这些行为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及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理由如下:一、我公司无论企业字号或“”组合商标都属注册在先,依法享有在先权与专用权,且我公司从未授权上述企业、销售商使用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二、侵权人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我公司“”商标是驰名商标,仍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产品与我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其傍名牌、盗用名牌声誉的动机极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认为,侵权人销售仿冒产品并利用店面装潢、货架、价格标签和销售票据突出使用“”或“某某”文字和图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带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请求贵局从速查处,在依法对销售商、生产商做出罚款、没收侵权物品处罚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标有“”文字及图形的店面招牌和货架装潢,责令生产商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带有“”文字的企业名称。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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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24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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