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依法
归责并负责
受害人应得的
赔偿。
若出现
行为人拒绝执行赔偿或其负责人潜逃的情况,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追究和执行。
如果在事故
责任人受到
强制执行的压力之后,仍然无法全额支付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他有责任继续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