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合伙人债务问题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
合伙企业而言,其成员构成较为单一,仅包含
普通合伙人。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将承担连带
无限责任,即无论其他合伙人为否承担
债务,各合伙人仍需对全部债务负责。
其次,针对
有限合伙企业,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还包括
有限合伙人。
这类有限合伙人仅需依据其
认缴的
出资额来计算责任分配,而无需对超出此范围的
企业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