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涉及到数额高达百万元人民币的
逃税行为,属于
逃税罪范畴无疑。
具体而言,当
行为人采取
欺诈或隐瞒等不当方式,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逃避应尽的税收缴纳责任,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亦高于百分之十时,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面临相应
罚金制裁。
若须承担的逃税额为巨额款项,且占据总应纳税额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其刑期将相应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样需支付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如有扣缴义务之人利用前述
犯罪手法,未能完成或少缴已扣划或收到的税金,且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也将按照前述规定受到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