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潜逃,则意味着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因为畏惧可能面临制裁而选择悄然逃离现场。
此时的罪犯,心中只有对被惩治的恐惧。
该行为本身并非决定
量刑的关键因素(除非在潜逃过程中继续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通常情况下不会作为衡量
量刑标准或是考虑加重惩罚的因素)。
然而,若罪犯在潜逃后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法律规定仍然有可能会予以从宽或者
减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罪犯来说,甚至还有可能得到完全豁免惩处的机会。
《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