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系以假借他人名义
签署合同之情形,若有关第三方在事前已然给予
行为人授权,或者于事后予以批准承认该
合同效力,则此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若第三方对此全然处于未知之中或者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此份合同,对此应由擅自以他人名义者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在形成“
表见代理”前提条件时例外。
再者,如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
虚假冒名顶替之现象,且
情节严重至足以触犯相关
刑法条款,则会构成涉及诈骗
犯罪的
合同欺诈行为并对行为人追究其
刑事责任。
倘若行为人采取虚构身份方式与他人达成合同,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财产收入,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均有可能触发
合同诈骗罪这一
刑事指控,并可据此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