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个体工商户不得
承包具有劳务性质的项目。
据明确规定,总承包商有权选择将主体工程之外的部分进行专业分包或者
劳务分包,而作为核心部分的主体工程则不可轻易转包。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之确切含义应当理解为“承包经营管理”,这指出了:
企业需与承包者双方签订承包
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限定时间内全权或部分地赋予承包者,由承包者负责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
代理负责相应的经营风险以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过程。
然而必须认识到,承包仅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种补充策略,它无法消除、更改原有的企业结构或是建立新的企业形态,同时也无法撼动原有企业的
法人地位、名称以及
经营范围。
承包方与被承包的企业之间只存在着一种
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