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嫖娼未遂的依法处置方式,请您了解如下几点:
首先,涉及到卖淫和
嫖娼等行为时,若嫖娼者被相关执法机构捕获,将面临公安机关给予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监禁,并且可以附加罚款,数额约为人民币五千元以下。
其次,如果情节尚属轻微,这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嫖娼者可能仅需受到公安机关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罚款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相应惩戒。
此外,如果在公共场合进行拉客招嫖活动,同样会受到公安机关严格查处,可能需要接受五日以下的拘留或罚款,金额同样为五百元以内。
最后,若构成了强奸罪行,一般监禁期限将会延长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刑期判断还需参考其他因素。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者,必定按照强奸罪论处,同时给予
从重处罚。
那么,对于如何判定
嫖娼罪,敬请留意后续专业文章及解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
卖淫嫖娼人员实施
处罚,必须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
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
行政拘留。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