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也就是先复议后诉讼,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寻求法律救济时,得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行为不适用先复议后诉讼的情况有:
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像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当事人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若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能以作出原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若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则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税务机关行为相关纠纷,先判断是否属于征税行为,若不是,可自行决定复议或诉讼。对复议结果不服,根据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行为,正确确定被告再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