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在下列条件下,即
行为人为无
代理权之人或超越代理权而设立之代理,或代理权已告终止且行为人再借助于此代理权以被
代理人名义
签订合同,如未经被代理人认可确认,那么这种行为应归类为
违法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则并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实际进行越权操作的行为人承担;
其次,若不出现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此类行为便不属于
违法范畴,所涉合同仍旧具有
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