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选择
复婚之后,对于之前所签署的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确定其最终的
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关于前次离婚协议中有关于子女
抚养责任分配以及具体条款内容等因素,由于复婚这一结果的产生,使得协议的原先订立目标无法再次实现,因而失去了其原有意义,自然也随之消失。
然而,对于那些有关
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则并不因男女双方决定重新结合而必然失效。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复婚事实上就等于开展了一个全新的婚姻再开始,这一过程与普通的初次婚姻并无任何实质性差异。
其具有的合法效力应自复婚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上一次
离婚之日作为起点延续下去。
因此,在复婚之前所有属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的
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这次复婚而自动转化为
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在事前或事后双方有过特别的书面约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