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
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暂时扣押
债务人之所有财产后,若在此期间内债务人未能如约偿还所负
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通过将留置财产进行公平估值折现处理,或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对留置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变卖。
若采取留置财产折现方式或者经公开拍卖与变卖后所得款项,应当优先用以
赔偿主债权、利息、
违约金以及
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同时,剩余部分也应当用来支付留置物保管所需之必要开支以及
留置权实现过程中所产生之相应费用。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