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履行义务一方具备确凿
证据足以证实另一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具备该权利的方可以暂停履行其应尽职责:
首先是经营状况严重下滑,
其次为
转移财产或将资金抽离,以躲避
债务;
再次就是丧失了商业声誉;
最后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可能性。
如果各方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应当暂停履行,那么他们需要自行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暂停履行的过程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到被调查对象。
若对方提供适当的
担保措施,原有的履行协议应该如期恢复。
如果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则可以视为表示自身不再履行主要负债,暂停履行的一方便可解除原有的
合同关系,同时向对方提出
违约赔偿的要求和主张其从法律上据理力争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