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在婚前购置房产而其
产权直到婚后才得以办理,在呈现出
离婚状况之后,房产的具体分割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在婚姻开始之前,夫妻中的某一方已经签署了
购房合同并且是以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首付,同时又通过银行进行了贷款,在他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二人共同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
债务,然而,房产却被记录在给予首付款的一方的名下。
当面临离婚时,这套房产应归属为登记人所有。
针对双方在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这个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由拥有
不动产登记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适当的
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在
结婚前,某一方已经以全额投资购买了房产,但是直到结婚后才取得了
房产证,在出现离婚情况时,这类房产应该被视为婚前行置个人资产,并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