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方有权处理的案件属于
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范畴,这类案件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关于法律明确规定需告知方才能进行处置的情形;
并且仅限于以下四类
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
侮辱罪、诽谤罪两类罪行以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与侵占罪三类罪行。
在这些
类别之中,针对那些已造成严
重伤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国家权益的侮辱和诽谤罪,及由暴力干预婚姻导致
人员伤亡以及持续虐待
致伤或致死的案件均不属于可由告知方可进行处理之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害人向人
民法院告诉,但提供
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
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