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乃指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亦或者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从而导致重大人身伤亡
安全事故的
犯罪行为。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主观上已知晓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害性,但却放任其危险状况持续并引发重大
伤亡事故的
责任人,
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对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结果者,可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