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的时刻,所存之款并不一定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存款乃于婚前行置,那么便非夫妻共同财富,而是属于一方之
婚前个人财产。
反之,倘若存款来源于婚后的所得,那么法院将会依法判定这部分财富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同存款等有形资产,当其中某一方婚后透过以下各种途径取得的财产被存入储蓄账户时,这笔存款有可能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会归属于该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
(一)该方的
婚前财产;
(二)另一方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三)
遗嘱或是
赠与合同时就明确仅约定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指定专人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完全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