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解除并非必然意味着必将
提起公诉。该条款明确阐明了对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两种措施的设定时效以及当此等时效期尽或发现无权予以
刑事追责时,应当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管制,同时向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这就意味着,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权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时效期已到,便可解除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代表必定会提起公诉。是否提起公诉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其所符合的法律规定的
起诉要件。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后再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