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实施取保候审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以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